佛山市顺德区正之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之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康图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2013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正之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伦常北路26号尚府4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X2H86。
法定代表人:郑锡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集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康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63、65、67、69号梅山大厦293(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16160N。
法定代表人:邓伟坚。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正之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康图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正之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正之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晖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