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臧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嵩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遂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苏0312破6-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孔祥进
审判员 谢云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毛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