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83号
原告: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
法定代表人:臧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9号(汽车产业园内)。
负责人:李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升、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
原告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计22600元,由原告北京瑞科恒业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