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81民初4149号 原告: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文卫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原告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6月21日订立的《采光补偿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堡村民委托人***订立***堡村村民自建楼房建设,在实际施工当中,屡次遭到被告阻挠施工,拦阻材料进出车辆,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后原告委托***进行调解,被告方提出要求采光补偿,出于顺利施工的想法,原告委托***与被告方订立了采光补偿协议。但是事后才知道,被告方隐瞒事实,原开发村民已经给过被告采光补偿款,被告系欺诈原告重复取得采光补偿费。而且原被告订立协议后,被告仍多次阻碍施工并给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采光补偿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 被告***、***辩称:采光协议补偿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马军民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揽位于临清市的建设施工任务。二被告房屋位于原告建设楼房的北侧,二被告以所建楼房影响其采光为由,多次阻拦原告施工。2021年6月22日,原告委托项目经理***与二被告签订采光补偿协议,约定由原告补偿二被告采光款30万元。该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原告项目部公章。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0000元。原告所承建楼房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现处于停工状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原告所承建楼房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原告基于该建设楼房的违法行为与二被告签订的采光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告要求撤销该采光补偿协议,本院不予准许。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给付的补偿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的采光补偿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馆陶县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被告***、***负担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