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8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深药大厦首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邹德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贝,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谷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承担。二审审理期间,谷翔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与***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谷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倚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