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5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深药大厦首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邹德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贝,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男,系该公司员工和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平县。
原审第三人:邹锋,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男,系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邹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09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各方已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谷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