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201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都林西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阿拉德尔图,理事长。
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二委26组。
法定代表人:马静,经理。
被执行人:马静,女,1978年2月16日生,蒙古族,住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乌兰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马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1)内220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本息合计5063483.2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于执行依据附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已在本院(2021)内2201执恢936号案件处置中,需待该案件处置后偿还抵押欠款。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F2××**号和蒙F2××**号车辆车籍,于2022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静所有的蒙F0××**号、蒙F8××**号和蒙FB××**号车辆车籍,于2022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蒙FD××**号和蒙FN××**号车辆车籍,于2022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市××幢房屋(1、5号仓库,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2号;2、2号仓库,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4号;3、仓库,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5号;4、3号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4号;5、2号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5号;6、7号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6号;7、8号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7号;8、1号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8号;9、4号仓库,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9号;10、3号仓库,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号;11、5号厂房,产权证号:××号;12、4号厂房,产权证号:××号;13、6号厂房,产权证号:××号),于2022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静、***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4号)、位于乌兰浩特市××花园××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号)和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办事处滨河小区国税2号楼27号仓储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5号),以上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于2022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马静、***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马静、***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5月1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受偿金额为5063483.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岱岳
审判员  周宝勇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