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201执恢9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二委26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0)内220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履约保证金本息共计2210045.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16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11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2022年4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F2××××车辆车籍和蒙F2××××车辆车籍,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财产余额。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4月1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2210045.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岱岳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