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201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二委26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方成,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南滨河检察院家属楼1号楼1**102室。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南滨河检察院家属楼1号楼1**102室。 本院在执行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王方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0)内2201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245163.40元。本院受理执件后,依法于2020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王方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市永利网绳厂仓库院内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7308.42平方米)和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1、1号厂房,建筑面积:17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0528号;2、2号厂房,建筑面积:302.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0525号;3、3号厂房,建筑面积:356.3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0524号;4、7号厂房,建筑面积:416.2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0526号;5、8号厂房,建筑面积:532.8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0527号;6、大门及垛,1付;7、样品室,35.85平方米,无产权证;8、4号中转库,建筑面积:477.64平方米,无产权证;9、卫生间,28.25平方米,无产权证;10、6号原料库,建筑面积:214.22平方米,无产权证;11、拔丝车间,建筑面积:561.65平方米,无产权证;12、彩钢棚3,建筑面积:288.22平方米,无产权证;13、彩钢房,建筑面积:216.2平方米,无产权证;14、仓库,建筑面积:83.1平方米,无产权证;15、东南角彩钢棚(狗舍),建筑面积:50.29平方米,无产权证;16、彩钢棚1,建筑面积:658.51平方米,无产权证;17、彩钢棚2,建筑面积:321.31平方米,无产权证;18、室外水泥地面,2542.38平方米;19、**(小),23株;20、**,3株;21、**(大),1株资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由于二拍流拍,申请人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格7836000.00元申请接收,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法院账户给付申请人66995.00元,同时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2022年4月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66580.00元由申请人缴纳,直至2022年4月8日本息合计为14504977.02元,现申请人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金额为6668562.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岱岳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