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1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榆社县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郝北镇闫家沟村平安街南4号。
法定代表人:赵跃欧。
被执行人:榆社县郝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郝北镇郝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波。
被执行人:榆社县郝北镇闫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郝北镇闫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宋效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社县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社县郝北镇人民政府、榆社县郝北镇闫家沟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社县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社县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50.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兆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