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8260号
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三一重工云南6S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587375513Y
法定代表人:刘斌彬
委托代理人:王慧,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梨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水泥厂老矿山车队**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62488Q
法定代表人:丁云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生,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鼎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鼎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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