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水富瑞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815号
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吉林组。
法定代表人:周铭,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三一重工云南S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斌彬,总经理。
第三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0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14575元退还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奕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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