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玉溪飞途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517号
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三重工云南6S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斌彬。
委托代理人:罗梨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飞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莲池社区2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明。
委托代理人:陆俊,云南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飞途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玉溪飞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溪飞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8元,减半收取7364元由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其余7364元退还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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