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1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三一重工云南6S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587375513Y。
法定代表人:刘斌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梨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环城北路249号水润佳园3幢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81698244C。
法定代表人:杨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怀、李伦,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51599G。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21)云038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上诉人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2元,减半收取9636元,由上诉人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学红
审判员  高体所
审判员  廖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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