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吉泰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2民初3621号 原告:焦作市吉泰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491号7447家属院东南角三层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焦作市吉泰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吉泰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吉泰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作市吉泰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7元,由原告焦作市吉泰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