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培基租赁站与***、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5045号 原告:汝州市培基租赁站,住所地汝州市上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3AEKD3M。 经营者:***,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大道39号绿领大厦1栋5层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91033030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成年,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汝州市培基租赁站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培基租赁站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培基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州市培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09元,减半收取计1502.05元,由汝州市培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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