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民初348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街道东安路北段五条路社区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877026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达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河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 ***诉称,2022年5月25日,金汇达公司与***签订《平顶山市积水点改造工程模板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对平顶山市**路积水点改造工程进行施工作业。该积水点改造工程由电建集团河南公司总承包,电建集团河南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金汇达公司,金汇达公司承包后将该工程的劳务活转交给***进行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协议价款以模板展模面积60元/平方米计价,进场后,施工期间按约30米一个浇筑节点核算工程量,每次按照上一次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支付100%的工程款,最后一次浇筑完成后,***在一周内配合原票后拨付工程款,最后一次浇筑完成后,***在一周内配合原票后拨付剩余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完成了该项工程,金汇达公司也依据协议约定给***进行了结算。金汇达公司的经理2023年1月20日给***结算后承诺剩余的款项为244797.8元,并附上开票信息及开户行及账号。金汇达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支付***50000元,剩余劳务款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直至起诉仍欠***工程款194797.8元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平顶山市**路积水点改造工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属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依法属专属管辖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