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民终6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华(上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北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华(上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四、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五、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121元,减半收取6156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11.12元,减半收取144155.56元,由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560.5元,由***负担61560.5元,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34.5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