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3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塔园街无门牌7(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82120427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4325550828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立即支付执行款208055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210元,执行费3020.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开展了相关走访调查活动。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深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3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