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44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华,衢州市柯城区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港汇商务广场1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478414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舒**、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以需要收集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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