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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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301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47841472,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港汇商务广场1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