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242号 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7081412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港汇商务广场1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478414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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