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2民初815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东兴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衢州市东兴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市东兴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