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618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政和路6号9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478414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438896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