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618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政和路6号9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478414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438896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