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顺德街道办事处龙昌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孟贤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村荣新是的广场1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钟方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6890819.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有位于贵州省大方县,不动产证号为黔(2016)大方县不动产权第××号住宅用地,面积48093.5平方米(该用地存在抵押、查封信息);有贵F×××××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21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93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查封被执行人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贵F×××××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未实际控制)。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6890819.1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19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