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30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贵州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贵州若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龙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E49BW98。
法定代表人:孟贤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范围内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673998.00元。本院以(2021)黔0521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673998.00元,冻结期限为1年。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海洋
书 记 员  申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