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第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1407号
原告: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清苑区孙村乡戎官营村保新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40185864M。
法定代表人:王东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冠军,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第五中学,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02401990930U。
法定代表人:张宝俊,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亮,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第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由原告河北源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扈文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