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1408号
申请人: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金昌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段文术,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
法定代表人:姜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执行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并查询了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