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甘肃金昌市镍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1653号
原告: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昌市镍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甘肃金昌市镍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以与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779元,由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