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金昌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段文术,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芳,女,该院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永昌县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县人。
法定代表人:温庆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永昌县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昌县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与其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