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鑫泰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27民初1876号
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德新里140-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鑫泰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头台乡三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闫会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一通,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义县。
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泰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辽宁鑫泰钼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反诉原告辽宁鑫泰钼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辽宁鑫泰钼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