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林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0177号

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27号A座-2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寒,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林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58号水木兰亭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姬源。

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林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收到起诉材料。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邓良莹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