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睿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连山、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1民初997号
原告:锦州睿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丛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绍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连山,男,满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睿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连山、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锦州睿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睿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睿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睿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锦鹏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胡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