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10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辽宁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27号A座-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980571583。
法定代表人:张明凯,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王铁寒,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与被告孙某某、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