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10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辽宁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27号A座-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980571583。
法定代表人:张明凯,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王铁寒,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与被告孙某某、辽宁凯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