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11民初569号
原告:锦州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才,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锦州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9元,减半收取8119.5元,由原告锦州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