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2民初54号
原告:锦州市明冠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AOFMY90Y。
法定代表人:王宝丰,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48-33丙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OQFIG151。
法定代表人:孙唯,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锦州市明冠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市明冠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6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由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