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2民初54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48-33丙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OQFIG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市明冠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AOFMY9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市明冠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辽0792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锦州银行账号为4101006********的银行账户已足额查封,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卡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辽宁中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锦州银行账号4101006********银行账户除外)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