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30执281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老油库旁村。
法定代表人:王家谋。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贵州省凯里市建森路10号。
关于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21)黔2630执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向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等费用530万元,违约金1251198.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60156.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等费用530万元,此款分三期履行,第一期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200万元,第二期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130万元,第三期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按此期限付清后,申请人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1251198.9元的追偿权;
二、如果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条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违约金1251198.9元;
三、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条和解协议支付第一期款项后,申请人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2630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年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贤耀
书 记 员 李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