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恢718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星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星汇国际4栋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EQ20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建森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305L。
法定代表人:***。
本院恢复执行怀化星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怀化星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恢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