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彩悦佳秀智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5865号
原告:深圳市鸿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南源商业大厦B座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90002
法定代表人:罗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健,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彩悦佳秀智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东水彩喷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十四层(部位:140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21326D。
法定代表人:叶海雄。
第三人:广州水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十四层(部位:14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8916273W。
法定代表人:傅绍宽。
原告深圳市鸿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彩悦佳秀智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水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鸿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鸿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宙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苗璇
林绿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