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4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石阡县谊兴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精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思南县大坝场镇裕馨制茶厂,住所地: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顺,厂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石阡县谊兴农林有限公司与思南县大坝场镇裕馨制茶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4民初2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阡县谊兴农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思南县大坝场镇裕馨制茶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二被执行人连带退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32万元、利息5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费54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工商、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思南县大坝场镇裕馨制茶厂无任何财产且已没有实际经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永兴镇新街巷(房屋面积为73.48平方米)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成杰
审判员***
审判员吴治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鲁华
书记员安凌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