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274号
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高亮,经理。
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陶会燕。
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