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3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理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旺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大理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怒江旺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332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理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理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理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80.00元,由上诉人大理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