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威市顺诚电动工具五金经营部与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7民初910号 原告:宣威市顺诚电动工具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81MA6KGD746R。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丰华街道办事处振兴中路(交通运政管理所临街门面5、6、7间)。 经营者:***,男,生于1979年11月21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意衡(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康养小镇。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重庆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746289XE。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生于1976年2月24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 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宣威市顺诚电动工具五金经营部诉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及第三人重庆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宣威市顺诚电动工具五金经营部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及第三人重庆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威市顺诚电动工具五金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及第三人重庆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威市顺诚电动工具五金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及第三人重庆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38元,减半收取10469元,由原告宣威市顺诚电动工具五金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