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134号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蔚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郑桂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剑,男,云南蔚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哲晖,女,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蔚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君婕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