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蔚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134号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蔚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郑桂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剑,男,云南蔚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哲晖,女,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蔚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君婕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