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6038号
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正源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现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2元(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已预缴),已减半收取计3976元,退还原告舟山市正源标准件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