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802民初1912号
原告:汪浩,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
原告:***,女,汉族,1973年6月9日生,现住同上.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系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希三,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祥,系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系财务经理。
原告汪浩、***与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汪浩、***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汪浩、***负担。
审 判 长 郭 昕
人民陪审员 宋 洋
人民陪审员 张力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