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仪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7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一期厂房14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代晓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志,男,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君,女,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仪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99号。
法定代表人:伏清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福清花苑商住楼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仪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意谱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意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蒙 瑞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惠炳
法 官 助 理 张 弛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