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仪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

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与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7049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一期厂房14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代晓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志,男,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君,女,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仪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99号。

法定代表人:伏清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福清花苑商住楼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仪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意谱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意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蒙 瑞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惠炳
法 官 助 理   张 弛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