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4241号
原告:石河子市****羊定点屠宰厂,住所地石河子市。
经营者:阿里木,该厂厂长。
被告: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
法定代表人:庞世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羊定点屠宰厂与被告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河子市****羊定点屠宰厂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柏萍
审判员 周海英
审判员 冀鹏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纪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