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914-1号
原告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谦,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世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诉被告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鲁瑞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鲁瑞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并以赵永谦所有的豫AA81××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
二、查封赵永谦所有的豫AA81××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代理审判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阁